曹洪太:
本院受理原告丁新兵与被告曹洪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洪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新兵材料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180元,由被告曹洪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丁芙蓉: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虎与上诉人丁奎齐、被上诉人丁芙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邦友、于笑笑与被告李梅、吴泽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于邦友、于笑笑彩礼66000元;二、被告吴泽凯对被告李梅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80元,由被告李梅、吴泽凯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3162号
林伟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金燕与被告林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林伟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金燕借款196000元。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林伟宁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伟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马占龙:
本院受理黑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2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