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鸿志:
本院受理原告李生其诉被告丁鸿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9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陈龑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诉被告陈龑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54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龑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负担1263元,剩余1262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保全申请费10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边星星:
原告于豪杰与被告边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边星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于豪杰偿还借款3000元,并以3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边星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边星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27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子浩与被执行人仇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仇国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仇国涛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林带北侧天润府7号住宅楼1单元8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仇国涛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林带北侧天润府7号住宅楼1单元8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0时至2024年1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9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6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1月1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赵子浩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天佑吉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异议人苏金龙与申请执行人唤能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天佑吉航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苏金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将原申请执行人唤能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佑吉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苏金龙,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现住所地、联系方式不详,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苏金龙为(2020)宁0122执20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