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
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明: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军华: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吴军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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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萍: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马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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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彦灵:
本院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屈彦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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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贾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琴与被告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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