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桂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本金13998.60元、利息5232.42元、违约金778.16元,要求你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支付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本金16219.8元、支付利息4182.65元、费用1696.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61号
李毓伊: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李毓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毓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622.85元,支付利息5375.45元,并按年利率16.6%支付本29622.85元自201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189元,被告严卫峰负担675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82号
张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张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2.34元,支付利息7249.93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29992.34元自2018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1021元,被告张艳负担731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81号
严卫峰: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严卫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18.17元,支付利息3240.61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9518.17元自2019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399元,被告严卫峰负担119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