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4民初17115号

宁夏鸿闵实业有限公司、何艳波:

原告宁夏汇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宁夏汇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鸿闽实业有限公司、何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鸿闽实业有限公司、何艳波向宁夏汇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900元、利息8737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7日),合计159637元。并将利息自2023年9月18日起判至宁夏鸿闽实业有限公司、何艳波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夏鸿闽实业有限公司、何艳波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唐梅森:

本院受理原告李开秀与被告唐梅森、宁夏真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开秀与被告唐梅森、宁夏真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唐梅森、宁夏真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371号房屋恢复原状,按每年21000元标准向原告李开秀支付自2022年5月9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向原告李开秀支付原告李开秀垫付的取暖费5754.5元、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水费及垃圾处理费822.84元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风雨见真情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位明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国宁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19709.64元,逾期违约金55789元(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1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主张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佳雁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郭佳雁投资款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华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颖: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冰与被上诉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411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0921.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