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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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2169号

米建刚: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米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险代偿款8411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02元,由被告米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032号

张玉堂:

本院受理原告杨幸福与被告张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砖款1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633号

宁夏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金伏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金伏支付劳务费25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宁夏万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孙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0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42.19元、利息33805.26元、滞纳金35946.99元,2023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双方约定计付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李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02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51.94元、利息16129.12元、滞纳金15051.18元,2023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双方约定计付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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