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2023)宁0122执29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光文、汪凤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徐光文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静安园4号楼19号营业房、4号楼23号营业房、4号楼24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6号商业楼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光文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静安园4号楼19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061000元,保证金:15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徐光文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静安园4号楼23号、4号楼24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121000元,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6号商业楼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376000元,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7752309296,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1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804号
张克礼:
本院受理原告齐军与被告张克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克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齐军欠款10585元及利息(以10585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齐军负担26元,由被告张克礼负担10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克礼负担。被告张克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军:
原告徐波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38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波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军负担(徐波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50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