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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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调珠: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李调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4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调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54159.18元、保险费2244.45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调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0389.93元、违约金2038.99元,共计22428.9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51元,被告马静负担36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19130.31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601.44元(逾期之日起至理赔之日);3.本案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七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赵亮、李彩: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宁与被上诉人王丽、赵亮、李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万宝、苏晓梅、马万林、马胡儿、马国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俊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依职权追加马晓花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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