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成:
本院受理原告田风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维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田风才欠款6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维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合芳诉马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建宁偿还原告马合芳借款余额1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小荣: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民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金秉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若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18500元及利息1804元(以25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4日起,按照LPR3.85%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为1804元,最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法律咨询费用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55号
文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文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3585.17元,支付前期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共计59810.53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继续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12元,由被告文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