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与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赵鹏与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政兴苑6-701室内装饰工程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鹏退还装修工程款19844元、支付违约金27468元、赔偿家电损失16000元;三、驳回原告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9元,由原告赵鹏负担2197元,由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2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小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状副本、廉洁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朱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诉被告朱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金额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王成凯:
本院受理原告黄星诉被告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星起诉要求:1.判令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偿还黄星借款本金10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向黄星支付利息损失(以10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计算利息损失,自黄星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田宝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林与被告田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田宝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林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田宝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