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巧云:
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姜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樊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樊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巧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被告姜巧云、樊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宁夏安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与被告宁夏安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陆伟与被告宁夏安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24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二、被告宁夏安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陆伟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100000元自2020年10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5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安铭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737号
宁夏铭蓝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东、宁夏铭蓝工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赔偿款774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4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