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737号
宁夏铭蓝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东、宁夏铭蓝工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东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要求: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民二庭1105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543号
宁夏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段雙与被告宁夏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段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8月16日未支付的工资共计15000元;2.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56号
党昇: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党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党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471.55元,支付利息7055.41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29471.55元自2020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负担148元,被告党昇负担71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50号
保国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保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237.39元,支付利息838.73元,并按年利率14.8%支付本金17237.39元自2022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负担159元,被告保国平负担25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