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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6民初5471号

蒋月英、李德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蒋月英、李德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月英、李德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海燕将银川市金凤区悦湖家园33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刘海燕名下,并负担该房屋初始产权登记及过户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蒋月英、李德武负担100元,退还原告刘海燕8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蒋月英、李德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4356号

米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桂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43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采暖费20720.21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904元;以上金额共计22624.21元;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王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龙诉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何金龙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何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王海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3505号

王静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静云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王静云向原告支付利息2021.25元(以同期LPR3.85%为标准,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风俊:

本院受理原告马耀云、马义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马耀云、马义秀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风俊偿还原告替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837.55元,共计40837.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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