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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宋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楠与被告宋军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89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宋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楠损失1187.89元;驳回原告高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宋军军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1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益利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徐云海、张丽: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宁夏益利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徐云海、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益利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徐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473408.83元、利息及罚息28353.95元,并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张丽对上述欠款本息在未出资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9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477元,被告宁夏益利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徐云海、张丽负担91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胜保:

本院受理的许仁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870.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950.12元(以11870.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8月19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并判令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涉案房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251元,2021-2022年度采暖费及滞纳金4524.9元,2022-2023年度采暖费4372.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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