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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4605号

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

原告姬学兵与被告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姬学兵2023年2月工资7916.72元;二、被告宁夏智奥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姬学兵油气费694元;三、驳回原告姬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思霄: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思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月琴劳务费7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思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思霄:

本院受理原告朱淑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思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淑琴劳务费10150元。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思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海永劳务费80000元、利息29440元,共计109440元。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原告刘海永负担637元,被告王亚军负担24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亚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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