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1483号
杨小川、马梅兰:
白生忠与被告杨小川、马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小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生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0600元。案件受理费29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小川、马梅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白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宋一阳、陆秀蓉、宋建安与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一阳、陆秀蓉、宋建安向本院提出追加请求:追加白银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信鸿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国仁与被告银川信鸿祥商贸有限公司、顾冲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国仁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36346.3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07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12日,后续利息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钛:
本院在执行银川市兴庆区易直快脩电子经销部与宁夏博纳盈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易直快脩电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追加请求:追加李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