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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纪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军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浩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纪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上诉人马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维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伦与被告马维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69.54元(包括医药费1266.54元、误工费18453元、营养费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507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乾: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银与被告张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胡建银劳务费7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张乾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戚建敏、施栋、高振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勇诉被告戚建敏、施栋、高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戚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建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8545.21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施栋、高振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戚建敏追偿。案件受理费15002元,由马建勇负担993元,由戚建敏、施栋、高振涛负担14009元。公告费300元,由戚建敏、施栋、高振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宁夏汇玖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宁0202民初4482号原告刘会敏、周保生与被告宁夏优胜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汇玖通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宁夏优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公司欠付货款19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1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1650.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