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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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会明、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发明诉被告路银学、第三人刘会明、张美玲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发明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5执恢23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重新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第三人刘会明的房产拍卖款应当按照债权比例重新进行财产分配。在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时,除去执行费等法定应当扣除的费用外,财产分配应当按照各债权人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本金加利息)进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其他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即:原告应执行的债权为787010.91元,路银学应执行的债权为483088.3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273号

张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张丽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9559.19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9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336号

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孝夫诉秦云友、吴美芳、秦选军、秦丽华、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青铜峡人民法院(2023)宁0381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追加被告秦云友、吴美芳、秦选军、秦丽华为“(2016)宁0381执119号”裁定书中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对“(2015)青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714号

赵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正云与被告宁夏中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琪、钱学志、哈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宁夏中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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