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燕(曾用名:张瑞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燕(曾用名:张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朱艳: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朱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李小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世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告李世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郁晓凤、庾凤琪、银川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解丽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郁晓凤、庾凤琪、银川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解丽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绿洋木业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哲林与被告宁夏绿洋木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