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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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凯:

本院受理马博伟诉你、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26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宁利: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龙与被告宁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宁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金龙偿还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4649.54元、保险费666.10元、诉讼费529 元,合计35844.64元。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宁利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吴忠市卓扬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诉被告吴忠市卓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教学设备政府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109375元;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5621号

兰彩苹:

本院受理原告马福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马福贵与被告兰彩苹离婚;二、女儿马颖、女儿马容由原告马福贵抚养。被告兰彩苹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女儿马颖、女儿马容自2023年11月至女儿马颖、女儿马容分别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每个孩子每月800元。被告兰彩苹有探望女儿马颖、女儿马容的权利,原告马福贵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驳回原告马福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福贵负担100元,由被告兰彩苹负担1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兰彩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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