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348号
胡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涛与被告胡建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国涛质保金92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向原告支付9200元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建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698号
韩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爱花与被告韩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耀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爱花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3893元,合计43893元。案件受理费98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韩耀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291号
毕家瑜: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分行)与被告毕家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毕家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26.56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4.2%支付透支本金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毕家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