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552号
许毅: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许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829.63元,支付利息8228.68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25829.63自2016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负担949元,被告许毅负担651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58号
刘八斤: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刘八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八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89.52元,支付利息3623.36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14989.52元自2018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79元,被告刘八斤负担26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848号
安郁江:
本院受理原告常殿荣与被告安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郁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常殿荣借款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100000元自2019年7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