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银川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28073元。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22执510号
马强:
本院执行的(2020)宁012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宁CBH776号丰田牌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执5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宁0122执510号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通知你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2月25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公告补正
李发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汉目诉被告李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买羊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30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716号
刘仁君、董莹:
本院受理原告吴宏宇诉被告刘仁君、董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7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