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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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民初2943号

罗杨杨:

本院受理原告罗殿鹏诉被告黎嫒、第三人罗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黎嫒支付原告共计108000元(其中:现金借款58000元,分批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黎嫒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9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2203号

马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山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学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山承揽报酬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学山负担58元,被告马学军负担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学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坝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与被告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2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广告费103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山东中咨建成招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自永:

原告马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自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凯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5800元,由原告马凯负担967元,由被告刘自永负担483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自永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贾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信诉你、白燕龙及周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38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7248元(以欠款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1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0605元[21000元×24%×2年+21000元×24%÷365天×38天=10605元]);按年利率14.6%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共计6643元[21000元×14.6%×2年+21000元×14.6%÷12×2年=6643元],并将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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