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革: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军旗与被执行人陈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24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陈新革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华苑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现通知你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2月15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俊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平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俊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占平剩余车款6781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5890元(以678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元,自2022年2月13日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3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4.8%元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俊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668号
官德、李秀玲:
原告倪晓乾与被告官德、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官德、李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晓乾借款本金95780元,利息69903元,本息共计1656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054元,由被告官德、李秀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徐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诉被告徐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徐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款项36246.89元。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徐迁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