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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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235.31元以及至2022年8月4日的利息3036.19元、罚息508.01元,以上共计48779.51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1620元,由被告王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应杰: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9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207号

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黄河善谷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天马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香山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卫市天马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中心、马荣富、白秀英、马军富、刘兴枝、张富娟、闻少芳、贾海宏、马连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东诉被告宁夏农垦助贷管理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中卫市宇丰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刘爱军、刘亚明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2023)宁0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张海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文婷: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被告薛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延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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