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095元、罚息9737.55元(计算至2022年11月8日),本息合计22832.55元,2022年12月8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林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154元;2.被告按月息6厘承担资金占有期间损失858.48元(自2022年3月7日计算至2023年11月7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立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立丽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94.80元,支付利息1298.55元、滞纳金1306.93元,共计12600.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马立丽以999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立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银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银飞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26.85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8996元,共计28922.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银飞以19926.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银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