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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拍卖公告

(2023)宁0122执21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兴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胡兴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荣庭3号楼1单元11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胡兴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荣庭3号楼1单元11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10时至2024年2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530000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2月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石成立、马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成立、马海艳、李学华、尚新萍、石成龙、王菊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成立、马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900元,支付利息378.02元,合计99278.02元;且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李学华、尚新萍、石成龙、王菊风对被告石成立、马海艳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被告石成立、马海艳、李学华、尚新萍、石成龙、王菊风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石成立、马海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泽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进仁与被告宁夏泽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万志芳(曾用名:万治芳):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万志芳(曾用名:万治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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