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张光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光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94.91元;被告张光保自2017年10月2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4%向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服务费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张光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5031号

侯彦华:

原告全佳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侯彦华向原告全佳宝支付欠款1300元、支付利息损失23元,共计13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还应当以13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25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被告侯彦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侯彦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12-1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2022.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