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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民终5821号

韩贵友、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田宝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小宏、赵莉诉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海军、康红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解军升与被上诉人马海军、康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1892号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于2024年1月18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审理,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安应: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安应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38.09元、利息6568.73元、分期手续费1378.77元,合计37885.5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安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铖铭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永祥、孙晓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永祥与被告刘永祥、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永祥、孙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白永祥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30元,由被告刘永祥、孙晓玲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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