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折不:
本院受理原告曹杨与被告张折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12.46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1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以上两项暂合计10512.4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862号
马敬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敬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敬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52460元及资金占用费(算至2022年8月21日数额为1914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由被告马敬波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533号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与被告冀天鑫、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吕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吕秀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梦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梦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宁温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91340元及滞纳金250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梦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193号
张韦华: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尚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韦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被告张韦华与原告银川尚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Y4Q-22-05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解除;二、被告张韦华协助原告银川尚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编号为YY4Q-22-05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登记备案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由被告张韦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