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248号
马敦全: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敦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敦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144.94元,支付利息7376.5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敦全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3号
辛娟: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辛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70.01元,支付利息11899.7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6元,被告辛娟负担592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46号
马维涛: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7171.96元,支付利息35937.2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1元,被告马维涛负担1878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48号
刘永飞: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8.22元,支付利息29961.9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1元,被告刘永飞负担1799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4号
何文华: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3.29元,支付利息12457.4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何文华负担611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43号
李小军: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6.84元,支付利息4393.5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