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4788.4元、利息5367.75元、费用969.3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刘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宁峰: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46.8元及利息29946.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秦宁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波: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972元、利息1542.29元、费用249.3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30元,由被告杨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23号
吴建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97.66元,支付息费3555.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建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26号
梅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478.46元,支付利息22810.51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被告梅成龙负担1173元,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4元,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梅成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12号
马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980.89元,支付息费14834.04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元,由被告马涛负担574元,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