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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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福国、康向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福国、康向淑、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陈福国、康向淑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328077.37元,利息125687.63元,本息合计十2453765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1日自2023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尚溪新天地商住小区二期3号商住楼103、203号营业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宁(2019)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G000980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涉案债务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母养发:

本院受理原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要求:1.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西南新区裕丰苑12-1-601室;2.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49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润山、何生莲: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6278号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润山、何生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00元及截至2023年6月12日借款欠息1739.51元,本息合计50639.51元;2.判令被告马润山、何生莲偿还原告自2023年6月13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马润奎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闫锦荣:

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闫锦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613.63元及截至2023年7月11日借款欠息13150.02元,本息合计56763.6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闫锦荣偿还原告自2023年7月1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3.2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志奎:

本院受理原告马晒彦诉被告杨志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402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马晒彦与被告杨志奎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晒彦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田友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田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11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875%计算,2021年3月1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3125%计算);二、被告韩存燕、冯亮、杨洋、郭铠尔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35元,由被告田友春、韩存燕、冯亮、杨洋、郭铠尔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友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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