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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劝导当庭履行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静) 近日,红寺堡区法院化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红寺堡某装饰店与被告穆某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红寺堡镇海龙湾小区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合同价款为10.8万元。装修过程中,原、被告因已完成的装修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剩装修款2.82万元。

庭审中,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原告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则认为原告已完成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返工。对此,原告认为装修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对部分装修自行进行了整改。基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通过换位劝导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通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穆某某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2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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