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项红辉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1463号
赵少文:
申请执行人吕亮与被执行人赵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少文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清华苑14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1463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4年2月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成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3)宁0422民初32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王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俊诉你、刘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行政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民初2746号
刘仲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宁、纪学进、刘仲贵、崔玉珍、朱万生、王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王建宁、纪学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利息124389.49元,共计274389.49元,并按月利率16.5‰承担150000元贷款未予返还部分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朱万生、王淑香、刘仲贵、崔玉珍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万生、王淑香、刘仲贵、崔玉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宁、纪学进予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08元,由被告王建宁、纪学进、刘仲贵、崔玉珍、朱万生、王淑香连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