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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521民初2045号

何万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宁县宁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名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柳毅、何万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何万兵、柳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宁县宁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74075元;二、驳回原告中宁县宁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65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132元,由被告何万兵、柳毅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黄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诉你及被告宁夏亨隆商贸有限公司、张航、黄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签订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997.86元、利息2120.6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张航、黄文华、黄鑫对被告宁夏亨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徐晶:

本院受理张遵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遵敬借款本金15000元;二、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遵敬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692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公告费300元,由徐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王流江:

原告赵军平与被告宁夏乾元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流江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赵军平与宁夏乾元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21年11月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乾元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处书写错误,裁定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乾元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赵军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尹真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巧玲与被告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巧玲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真龙偿还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641.67元(40000元×3.85%×12个月×5个月自2023年2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共计40641.6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尹真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445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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