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9057元,违约金2717元,两项合计117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6109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金焱: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桂萍与被告杨玉兰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3年11月9日至上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6042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景亚峰:
原告崔磊、崔双元与被告景亚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景亚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磊、崔双元支付垫付资金6767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垫付资金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垫付资金67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崔磊、崔双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磊、崔双元负担9元,由被告景亚峰负担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亚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2088元,违约金626元,两项合计27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6107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423号
李女子、王治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李女子、王治东、魏峰、折生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李女子、王治东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于2023年9月25日解除;被告李女子、王治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23年7月17日前的利息2925.45元,2023年7月17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魏峰、折生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女子、王治东追偿。案件受理费23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女子、王治东、魏峰、折生宏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