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2473号
米瑞:
本院受理原告田兴虎与被告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米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兴虎剩余借款37930元。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米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兵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立兵租赁费191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万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李静华:
原告冯生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生祥借款本金14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冯生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冯生祥负担865元,由被告李静华负担31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静华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732号
钱金明:
原告鄞培鋆与被告钱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673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钱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鄞培鋆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248.77元,以上合计22248.77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8元,由被告钱金明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73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868号
宁夏旭川供应链有限公司:
原告何志鑫与被告宁夏旭川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86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本院确认原告何志鑫与被告宁夏旭川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委托购车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于2023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宁夏旭川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志鑫5000元,并支付该5000元自2022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8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