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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执异390号

王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帅宁与被执行人宁夏未来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蔺帅宁请求:追加王振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3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振为(2023)宁0104执756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宁夏未来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3)宁0104民初390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3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09号

席乐: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席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2925.21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3537.63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席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02号

陈旭: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606.19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3988.68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1元,由被告陈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27号

杨德: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9449.74元,支付利息35934.94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2元,由被告杨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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