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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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民初452号

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宁夏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杰、刘万义、张玉霞、刘晓春、田亮、刘晓茹、王谦、刘晓彤、张扬:

本院受理原告拜玉兰诉被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454号

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宁夏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杰、刘万义、张玉霞、刘晓春、田亮、刘晓茹、王谦、刘晓彤、张扬:

本院受理原告程玉凤诉被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自茜: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宝元与被上诉人张建宁及原审被告陈自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6311号民事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208数字法庭开庭审理,如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宁、刘嘉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顺德嘉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刘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服务费共计868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苏文钊: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文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元杰货款36606元及利息887.03元;二、驳回原告李元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文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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