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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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81民初3990号

马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马金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8677.5元、利息2733.92元、其他费用485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4日,后续利息按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3626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391号

周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周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66666.5元、利息103192.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后续利息按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他费用11366.33元,以上共计18122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414号

刘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刘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84443.96元、利息123214.12元、费用17505.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4日,后续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225163.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戴伯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戴伯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俊花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戴伯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何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风诉被告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飞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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