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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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晓:

原告梁红妮与被告张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春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红妮借款本金83000元,截至2023年3月14日的利息780.2元,合计83780.2元;自2023年3月15日起的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梁红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梁红妮负担128元,由张春晓负担1895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春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贾淑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购机款26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卫平:

本院受理的李瑞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瑞有煤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瑞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马卫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3327号

韩芳兰: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芳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采暖费本金1280.6元,欠缴1个月零6天房租31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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