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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

原告马思敏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思敏借款70100元。案件受理费155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马涛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辉与被告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40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王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金辉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10000元自2022年6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雪臣:

本院受理原告马维花与被告马雪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合计5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瑞连:

本院受理原告常秀芳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复漏水设施,保证不再出现漏水情况;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及精神损失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因被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帝景8-1-601室漏水造成原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帝景8-1-501室房屋受损的损失价格进行司法鉴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司法鉴定委托窗口抽取鉴定机构,并定于公告期满第1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进行现场勘查,现通知你参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视为你方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春和、禹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晓阳诉你们和马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禹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晓阳各项损失28518元,被告马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晓阳各项损失12222元。并由被告禹宏伟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2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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