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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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辉: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张丽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08.96元、息费4823.68元,共计14732.6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负担346元,由被告张丽辉负担46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卫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张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8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859.45元、息费6808.85元,共计34668.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负担193元,由被告张卫平负担9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立兵: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王立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8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887.76元、息费10659.84元,共计30547.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负担548元,由被告王立兵负担86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苏慧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苏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1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799.65元,支付利息19624.65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苏慧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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