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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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6470号

赵永鸿: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赵永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680.03元,支付利息5195.0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担1755元,被告赵永鸿负担147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386号

陈改琴、万小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畅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瑞金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畅丰源工贸有限公司请求:追加陈改琴、万小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陈改琴、万小华为(2023)宁0104执541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尚未出资额4175130元、1200000元范围内对宁夏瑞金富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3)宁0104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38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蔡阳、丁立新、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福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万红、王文瑾、蔡阳、丁立新及第三人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蔡万红、王文瑾、蔡阳为(2023)宁0104执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蔡万红在未出资600万元范围内、被告王文瑾在未出资700万元范围内、被告蔡阳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宁夏金福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丁立新为(2023)宁0104执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宁夏融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宁夏金福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余自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学成支付材料款1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69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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