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317号
何刚:
原告李伏军与被告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3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伏军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806109.59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800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100元,由被告何刚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738号
张洁:
原告乔怀毅与被告张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673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乔怀毅购车款1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4.25%支付自2018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2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26元,由被告张洁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73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勉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凤与被告勉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795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晓凤损失59911.29元。案件受理费7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勉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第二巡回法庭21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8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2713.28元、利息及违约金10295.9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792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崔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602元、利息4169.51元、违约金5168.8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899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