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明峰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6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元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崔明峰租赁费86580元,并以86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99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8997.56元,利息6133.9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伟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沙慧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4997.78元,利息9494.6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沙慧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少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马少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0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马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代偿款78203.56元;并以代偿款78203.5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少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923号
王瑾萍:
原告宁夏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娜娜及第三人王瑾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6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夏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