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姚高峰与被告谢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房租7200元、物业费1260元、电梯费480元、暖气费538元,共计94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桂霞与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7088.61元,并继续以10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诉被告吴月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3)宁012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信用卡本金19809.68元及利息、违约金11420.23元,共计31229.91元;并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自2023年6月18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负担172元,由被告吴月负担6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月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