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759号
马露: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马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露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桂兰支付房屋租金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马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56号
苏克永: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苏克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克永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桂兰支付房屋租金1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苏克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64号
马科: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马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科于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桂兰支付房屋租金2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马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54号
付兵、孙义洪、段亚峰:
原告路兆华与被告付兵、孙义洪、段亚峰互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义洪、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路兆华35万元,并按年利率3.55%支付2023年8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路兆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义洪、付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义洪、付兵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